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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指定單位之人員或專責人員,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學校衛生相關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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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