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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為協助學校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增進學生及教職員工急救知能,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特定學校成立任務性編組之急救教育推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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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