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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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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