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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 第10條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第10條
輔諮中心得依其規模及主管機關推動輔導業務需求,設行政分組推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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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
第3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輔諮中心設置場所,並得因應地理環境及業務需要,設分區中心,且建置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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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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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輔諮中心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學生及相關工作原則如下:一、應建置所轄學校轉介開案標準、緊急個…
第12條
輔諮中心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與個案相關之影音檔案或紀錄,其相關人員應謹守本法、相關法令及…
第13條
輔諮中心應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並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將年度工作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年度結束…
第14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並加強推動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知能職前訓練及在職進修。各該…
第15條
輔諮中心應受各該主管機關監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輔諮中心,並應受中央主管機關監督。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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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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