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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第3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提供輔諮中心設置場所,並得因應地理環境及業務需要,設分區中心,且建置下列事項: 一、辦公空間。 二、符合學校輔導工作場所設置基準之輔導專業空間。 三、學生輔導工作所需設備器材及輔導媒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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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