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 第11條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第11條

輔諮中心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學生及相關工作原則如下: 一、應建置所轄學校轉介開案標準、緊急個案之轉介申請及各項作業流程,並公告周知。 二、受理學校轉介處遇性輔導後,應於受理後十個工作日內回復開案評估,包括指派專業輔導人員、督導人員、預計輔導期程與次數、諮商目標與系統合作處遇之規劃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提供學校開案學生之輔導諮商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校教師諮詢;經評估未開案者,應提供學校諮詢及其他網絡資源。 四、針對特殊或需長期輔導學生召開續案評估會議,研擬輔導諮商目標,調整系統合作處遇模式。 五、處遇性輔導結案時,應會同學校召開結案會議,並於十五個工作日內提供結案紀錄,包括輔導歷程摘要、結案評估及後續輔導建議。 六、遇學校有緊急個案,應會同學校召開專案會議,經評估確有必要後,應立即安排處遇性輔導。 七、得指定專人,依學校需求提供學生轉介諮詢。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