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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以下簡稱輔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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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