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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第8條

輔諮中心得聘任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具備兒童青少年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且熟悉學校教育脈絡及系統運作者,擔任兼任專業輔導人員: 一、心理師。 二、社會工作師。 三、大學社會工作、心理諮商輔導相關系、所、院學士以上學位。 四、精神醫學相關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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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