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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設置辦法 第5條

輔諮中心主任應具輔導專業專長,由各該主管機關優先遴聘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擔任: 一、曾任或現任輔諮中心督導人員三年以上。 二、曾任或現任學校校長或主任,且具有三年以上學校或主管機關輔導行政經驗。 三、具有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且具有三年以上學校輔導行政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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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