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8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學術、教育電信網路設置使用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 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 三、設置地理範圍。 四、用戶條件或人數。 五、使用頻段。 六、有效期間。 七、發照日期。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