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2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申請設置使用學術、教育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申請人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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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