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17條

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7條

申請設置學術、教育電信網路並於核定之建設時程建設完成者,應檢具網路安全自評測試報告,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設置使用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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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