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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二、規劃或安排其到庭、離庭時使用不同於加害人之入出路線及等待空間。 三、無障礙及其他相關措施。 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需法院提供前項措施者,應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院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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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