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第12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禁止查閱資訊之保護令,應向下列機關、學校提出: 一、戶籍相關資訊:任一戶政事務所。 二、學籍相關資訊:學籍所在學校。 三、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各地區國稅局。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保護令、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書狀或相關證明文件,向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機關、學校申請變更或註銷。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