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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除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聲請時並應提出曾向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限期履行未果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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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