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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5條

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書面聲請保護令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所或送達處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聲請人非被害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三、相對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四、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五、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六、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七、附件及其件數。 八、法院。 九、年、月、日。 聲請人知悉被害人、相對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號碼者,宜併於聲請狀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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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