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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31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1條
申請人或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
第三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變更網路設置計畫: 一、經數位發展部要求變更或停止使用無線電頻率。 二、變更電臺之發射頻率、功率或頻寬超出網路設置核准之核定值。 三、變更電臺設置地點超出核定之地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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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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