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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0條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六個月為限。 前項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屆期換發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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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