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36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6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信之必要。 三、為因應天災、事變或緊急危難等救援作業之通信。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前項但書網路互連之協議,由管理者與互連之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協商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