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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管理者應於終止網路使用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報網路使用成果,包括各項量測、紀錄、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驗證成果。 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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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