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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4條

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始得提供服務。 前項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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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