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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3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 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或證明相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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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