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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37條
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7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其網路設置核准: 一、違反
第三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者。 二、申請書表登載不實或提供不實文件。 三、有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之虞或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國家安全,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 四、頻率使用證明經數位發展部廢止或屆期未重新申請。 五、未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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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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