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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一句話看懂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範審計機關對於團體或私人領受公款補助之審核程序、基準及監督事項,以確保公款補助之合法性、合規性及效益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0-11・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審計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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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審核範圍,包括各級政府在總預算所列補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及各 機關在其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補助各團體或私人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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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各級政府撥付補助款,以總預算內所列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各機關在 其經費內所列之補助款項,以各該撥補助款之機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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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應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助之事項、對象 、數額及撥款情形,通知審計機關。 由各級政府或多數機關分攤之補助款,以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指定其中 之某一機關為主管機關,並將分攤情形,通知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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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 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 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 ,經主管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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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 部分者,得由主管機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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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 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如為其 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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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撥付補助款之主管機關,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應負責審核,並於年度 終了後三個月內,將審核及處理結果,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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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審計機關審核各團體或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款項,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或與指 定用途不符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應通知主管機關予以糾正、追繳或提 出改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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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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