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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4條

各主管機關撥付補助款,應依預算覈實辦理,並按季將補助之事項、對象 、數額及撥款情形,通知審計機關。 由各級政府或多數機關分攤之補助款,以各級政府最高行政機關指定其中 之某一機關為主管機關,並將分攤情形,通知審計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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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