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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5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全部 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 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如有特殊情形 ,經主管機關徵得審計機關之同意,得免送有關憑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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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