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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6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各團體,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僅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 部分者,得由主管機關先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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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