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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 第7條
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7條
領受公款補助之私人,如其所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應編具收 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由主管機關核轉各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如為其 支出之一部分者,得以領據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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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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