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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核定各機關人員財務責任作業準則 第19條

各機關報核或經其主管機關核轉之遺失、毀損或損失案件,應查明所附有 關證件是否齊全,是否確具證據效力,如有補送或補正事項,即以電話或 備函限期補送或補正。如有案情不明確者,應通知該負責機關派員說明, 必要時得派員就地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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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