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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7條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六條所稱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指具有申請時該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之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之人。 前項所稱申請時,如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指該優先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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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