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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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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49條
申請設計專利者,其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設計人姓名、國籍。 三、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住居所或營業所;有代表人者,並應載明代表人姓名。 四、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事務所。 有主張本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項準用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規定之優先權者,應於申請時敘明之。 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除前二項規定事項外,並應於申請書載明原設計申請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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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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