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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4條

設計之圖式,應標示各圖名稱,並指定立體圖或最能代表該設計之圖為代表圖。 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後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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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