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利法施行細則 › 第50條

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0條

申請設計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計名稱。 二、物品用途。 三、設計說明。 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已於設計名稱或圖式表達清楚者,得不記載。
AI 白話解釋
← 第49條看 專利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5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