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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52條

說明書所載之設計名稱、物品用途、設計說明之用語應一致。 前項之說明書,應以打字或印刷為之。 依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提出之外文本,其說明書應提供正確完整之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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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