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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73條

舉發案之審查及審定,應於舉發聲明範圍內為之。 舉發審定書主文,應載明審定結果;於發明、新型應就各請求項分別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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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