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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施行細則 第85條

專利專責機關於舉發審定後,應將下列事項刊載專利公報: 一、被舉發案號數。 二、發明、新型或設計名稱。 三、專利權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舉發人姓名或名稱。 五、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 六、舉發日期。 七、審定主文。 八、審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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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