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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為第七條第八條認可之申請者,其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而能補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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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