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第16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管理規定。 二、專業機構有歇業、停業、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三、技師有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止業務處分、自行停止執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四、不符
第四條
至
第六條
之資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5條
看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