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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管理規定。 二、專業機構有歇業、停業、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三、技師有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止業務處分、自行停止執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四、不符第四條第六條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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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