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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8條

技師申請認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技師證書影本。 三、執業執照文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國公證人或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六、現場檢查所需之儀器設備或設施清單。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技師申請第四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能源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技師申請第五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能源效率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具有 ISO/IEC Guide 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訓練及格證明文件影本。 技師申請第六條認可者,應另檢具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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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