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 第7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7條

專業機構申請認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公司或法人組織之證明文件。 三、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檢查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國公證人或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五、現場檢查所需之儀器設備或設施清單。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專業機構申請第四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檢查人員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檢查人員之能源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專業機構申請第五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一、檢查人員之能源效率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至少一名檢查人員具有 ISO/IEC Guide 65 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訓練及格證明文件影本。 專業機構申請第六條認可者,應另檢具檢查人員之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