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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 轉換他校、他機構或工作,應由原聘僱學校、機構與擬聘學校、機構依第 六條規定共同向本部申請聘僱許可。 前項聘僱許可再任職之期間,應與原聘僱已任職之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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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