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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以擔任外國語文或缺乏師資之科系教師為限。但各校 因教學需要以專案報經本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各校、各機構聘僱之外國研究人員,其專長應與本單位設置目的或從事之 工作計畫性質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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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