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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各校、各機構聘僱外國教師、研究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應不予 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一、違反本法或本辦法規定,情節重大者。 二、申請文件經查不實者。 三、違反其他法令,情節重大者。 四、檢具之文件記載不詳或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未遵期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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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