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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技術人員及所附設外語 中心教師。 二、專科學校: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專業及技術教師。 本辦法所稱外國研究人員,係指下列外國人: 一、大學: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二、各機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 各機構對於前項第二款之外國研究人員,不得以兼任方式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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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