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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條

專科以上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及學術研究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聘僱 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工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各機構,係指依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規定經教育部 (以下簡 稱本部) 核准立案者。但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不包 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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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