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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5條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其資格及審查程序,應依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各機構聘僱之外國研究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相關系科畢業,並有二年以上之相關 工作經驗。 二、受高等教育或專業訓練,或經專業考試,或曾師事專家而具業務經驗 並具有成績,或自立學習而有創見及特殊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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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