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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聘僱外國教師與研究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聘僱之外國教師、研究人員,得繼 續聘僱至聘期屆滿。本辦法施行後,聘期屆滿擬續聘者,依第九條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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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