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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專科學校招收已取得副學士學位以上者修讀副學士學位,得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縮短其修業期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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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