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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3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定達一定規模、學務繁重之科,其認定基準,由各專科學校組織規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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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