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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專科學校學生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修讀他校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應經本校及他校之同意。 專科學校得就學生修讀輔科、雙主修、跨校選修科目,自行訂定收費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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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